摘要
不同类型的人性论前设,会导向对不同类型法秩序的合理化论证,并为这种法秩序的实际运行,提供深层文化资源方面的文化与意识支援。本文认为,基督教传统为西方法治奠定的人性论基础,并非一般认为的西式性恶论,而是“人性有罪”的复合人性论。这种人性论最终导向了既尊重人的内在价值,也防范人的堕落,并尊重法律的独立地位的秩序建构逻辑。这正是西方现代文明通过制定、实施和改革法律来防范恶、促进善的法治论逻辑的人性论前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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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pyright (c) 2019 中国基督教研究(ISSN:2325-9914)